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時間:2018-6-4 11:38:13 來源: 閱讀次1993年3月4日,××信用合作社與甲廠簽訂了 一份借款合同,約定甲廠在××信用合作社借款100萬元,貸款用途為購貨,還款日期為1993年5月20日,利率16.8%,借款方保證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不得進行違法經營,貸款到期歸還,如超期每天按萬分之三罰息,乙廠對此合同予以擔保,并約定擔保方保證借款方貸款歸還,如到期不能歸還貸款,由擔保方負責還全部貸款利息和加罰利息;貸款方在借款方貸款不能歸還時,可扣收借款方及擔保方擔當貸款及利息總額的資產,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義務,甲廠收到款項數天后借給丙廠50萬元。該筆貸款到期后,甲廠于1993年11月2日償還了36萬元本金及利息40993.56元,并在《城
市信用社(借據)》結欠金額欄寫明結欠金額64萬元,××信用社自貸款到期后每年都向甲廠催款未果,遂××信用社提起訴訟。
■ 本案爭議焦點
1、本案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2、在證明訴訟時效問題上,雙方各舉出同 一人的兩份不同的證言,應如何認定的問
題。
3、本案是否適用《擔保法》。
■ 辦 案 過 程
××信用社委托我做為其代理人,認真調查取證,發現此案的關鍵是一個時效問題。 在一審過程中,被告甲廠辯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在本案擔保中有獨立保證期間,在該期間內原告沒有主張權利應免除擔保責任;貸款100萬元分給某廠50萬,未經擔保人同意,我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依《擔保法》第24條之規定,未經擔保人的同意,擔保責任應免除。
我方對此提出相關代理意見:
1、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為有效合同,各方應嚴格履行。
2、被告主張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關鍵的證據是李增田的證言,因與原告方提供的李增田的調查筆錄相矛盾,且有朱惠章(該廠法定代表人)在《貸款催收通知書》上的簽名為證。
3、關于二被告借給XT50萬元,而未通知相擔保人一被告為由,主張適用《擔保法》的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票據法、擔保法的通知》第 3條規定:“對在《票據法》、《擔保法》施行以前所發生的票據行為、擔保行為,應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本案借款合同糾紛發生在《擔保法》實施前,應適用《擔保法》施行前的有關法律規定。該借款合同中并未約定保證期限,應依最高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在被保證人 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
我的代理意見全部被一審法院采納,一審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二被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在上訴期內,二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訴。
在二審過程中雙方仍就三個焦點問題進行爭論,其中最主要就是針對李增田證言問題。
對此,我方代理人發表如下意見:
1、本案的關鍵證人李增田是甲廠的原廠長,又是該廠合伙人之一,該人就同一事實情節為債權人××信用社證明“貸款逾期后,時效幾經中斷?!彪S后又為擔保人 乙廠出證否定已經證明過的內容,導致債權人與擔保人 各執一詞。
2、李增作為甲廠的直接利害關系人 ,在同種條件下所做的不利于甲廠的證言效力優于其他證言效力。就李在此糾紛中的特殊身份,其承認續存債權債務關系的證言應予采納。
二審法院在充分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又一次全部采納了代理人的意見,作出了“維持原判”的最審判決。
■ 辦 案 體 會
1、證據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同一證人在為雙方作出不同內容證言的情況,應查清其是否為哪一方有利害關系。
2、理解法律實質 本案應適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擔保時效亦中斷”的規定,這對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聯系QQ:258506508
手機號碼:0317-3071791
聯系郵箱:haiyue-lawyers@163.com
聯系電話:0317-3071791
聯系地址:滄州市解放西路交通局通翔園東側
掃描二維碼進入手機網站
掃一掃 關注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