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鳳杰與滄州市浮陽大酒店勞動爭議案
時間:2018-6-4 11:36:59 來源: 閱讀次案情介紹:
滄州市浮陽大酒店(以下簡稱浮陽大酒店)是國有企業,楊鳳杰是其職工。
2003年7月27日晚飯后,楊鳳杰在騎自行車去浮陽大酒店上班途中與摩托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住進醫院。
因傷情不甚明顯,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按簡易程序進行調解,肇事方賠償了楊鳳杰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6300元。
楊鳳杰出院后到浮陽大酒店申請上班,浮陽大酒店主管人員發現楊鳳杰智力和語言表達能力下降,沒有安排其工作。
經楊鳳杰家屬多方努力和督促,浮陽大酒店于2004年3月9日向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工傷,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當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楊鳳杰之傷為工傷。
經滄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楊鳳杰左撓骨遠端1/3處骨折、腦挫裂傷有積水、多發皮裂傷創,評定為六級傷殘,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事故發生后,楊鳳杰除在工傷保險機構領取了9170元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浮陽大酒店沒有給付楊鳳杰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和福利。楊鳳杰治療終結后,浮陽大酒店沒有給其安排適當工作,也沒有支付傷殘津貼。
楊鳳杰妻子無工作,其父70多歲且患有腦血栓,其母也因患乳腺癌手術后欠下一萬多元的外債,其子尚小也需要撫養。楊鳳杰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無其他經濟來源,無奈之下通過滄州市殘聯尋求解決辦法。
處理過程:
滄州市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中心成員、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吉倉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師代理楊鳳杰向滄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訴,要求:1、浮陽大酒店為其安排適當工作,如不能安排工作,浮陽大酒店應當按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2、浮陽大酒店按滄州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520元補發其2003年7月以后的工資和福利;3、浮陽大酒店承擔仲裁費用。
浮陽大酒店在審理中提供工資表等證據證明該浮陽大酒店的一般職工的實際工資低于滄州市最低工資標準。
滄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于二○○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浮陽大酒店補發楊鳳杰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份傷殘津貼(按最低工資標準520×60%計發)計8112元。浮陽大酒店向社會保險統籌機構為楊鳳杰補繳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份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二、浮陽大酒店為楊鳳杰安排適當工作。仲裁費500元,由楊鳳杰承擔100元,浮陽大酒店承擔400元。
收到仲裁裁決書后,楊鳳杰及其家屬和律師共同研究了仲裁裁決書的內容和裁決結果,認為該裁決書關于傷殘津貼的計發標準與國家規定不符,少計算傷殘津貼近六千余元。
為維護楊鳳杰的合法權益,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再次指派王吉倉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師代理楊鳳杰向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1、被告浮陽大酒店給楊鳳杰安排適當工作,并按國家規定支付工資;2、判令被告浮陽大酒店補發楊鳳杰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份傷殘津貼計13520元(按最低工資標準520元計算);3、依法判令被告浮陽大酒店向社會保險統籌機構為楊鳳杰補繳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份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
在訴訟過程中,律師又代理楊鳳杰向人民法院要求變更訴訟請求:將訴訟請求中的2005年9月變更為被告浮陽大酒店實際履行義務之日。
同時,律師代理楊鳳杰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減免了大部分訴訟費用。
案件結果:
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于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依法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浮陽大酒店補發楊鳳杰2003年8月以后的傷殘津貼按每月520元標準計算至浮陽大酒店實際為楊鳳杰安排工作后止;二、被告浮陽大酒店為楊鳳杰向社會保險統籌機構補繳2003年8月以后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金;三、被告浮陽大酒店自判決生效后為楊鳳杰安排適當工作。以上內容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點評:
本案涉及到殘疾人的就業和合法權益保障事項。
1、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除獲得肇事方的賠償外,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職工因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職工或者家屬應當及時依法要求浮陽大酒店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申報工傷,如果用人浮陽大酒店不申報,則職工本人或者家屬應當在事故發生一年內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申報。
3、職工因工致殘后,應當及時向殘疾人聯合會申請頒發殘疾人證書,以便于有關部門對其合法權益受侵害事件給予高度關注和重視,及時實現維權目的。
4、職工享受最低工資待遇,浮陽大酒店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勞動爭議機構和人民法院應當提高勞動案件的爭議仲裁和案件審判質量,切實保障傷殘職工的合法權益。
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
王吉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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